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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717号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沿江工业园区蛟龙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春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杭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法定代表人:金伟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波,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邵慧鑫,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