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鲁宪林与洛阳凯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宪林,洛阳凯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380号原告:鲁宪林,男,汉族,1949年3月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凯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056749-2。法定代表人刘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宪林与被告洛阳凯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鲁宪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