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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曾炎州、曾凡超、曾凡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曾炎州,曾凡超,曾凡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胡红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炎州,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曾凡超,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曾凡耀,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曾炎州、曾凡超、曾凡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鄂90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曾炎州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442元,支付从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借款期内的利息2649.78元,并从2015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1.70%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曾凡超、曾凡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春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