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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特与王建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特,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74号申请人:张特,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王建民,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特、王建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特、王建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特自愿赔偿王建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00元,于2017年3月8日支付(医药费已付);二、张特与王建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