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全伦、崔孝明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涂全伦,崔孝明,涂大林,朱小洪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全伦,男,生于1934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射洪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孝明,涂全伦之妻,生于1941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射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涂大林,男,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射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小洪,涂大林之妻,生于1972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射洪县。再审申请人涂全伦、崔孝明因与被申请人涂大林、朱小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涂全伦、崔孝明因与被申请人涂大林、朱小洪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涂全伦、崔孝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涂全伦、崔孝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全伦、崔孝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霁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蜀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