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57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和民。原告李向晖诉被告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