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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恢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3苏州嘉福盛世创业投资中心与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嘉福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恢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州嘉福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419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袁长喜被执行人: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区南翔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德银本院在执行苏州嘉福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的不动产。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部分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