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华、李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华,李艳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786号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占利,系坤都岭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国华,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李艳芬,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华、李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探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伟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