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城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加来金城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60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1-10,组织机构代码:59052635-1。负责人胡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城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加来金城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巷白塔街3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1910-7。法定代表人杨世福,系该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城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加来金城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冻结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工程应收款200万元。但因被执行人尚未与第三人进行结算,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进行诉中保全,但因被执行人暂未与第三人进行工程结算,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3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