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风礼与王雷、张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风礼,王雷,张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61号原告常风礼,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天元生活区。被告张倩,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中路69、71号临街商铺***层。负责人:刘保国。委托代理人王德排,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风礼诉被告王雷、张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常风礼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风礼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风礼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