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龙菊满与舒象早、向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菊满,舒象早,向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龙菊满,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象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向长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菊满与被执行人舒象早、向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4民初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向军华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