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XX德、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德,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德,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郭龙英,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533223。法定代表人:郑庆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杰,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XX德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XX德于2017年4月17日以“其与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XX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XX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丽芬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