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惠芳、卢方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芳,卢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惠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会新板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宁波市象山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宁谦,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方利,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周惠芳与卢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方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惠芳执行款127733.3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方利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