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明智,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立武,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梅。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谯市监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谯市监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亳州市醉倒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谯市监罚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