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婧与段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婧,段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920号原告:常婧,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段理,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常婧与被告段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婧与被告段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35700元(按月利率30‰计算,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以上共计1057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经原告同事梁某某介绍,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形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基于上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段理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及欠条形成过程均属实,还款期到后,因没有还款能力,故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现被告同意归还借款本金并适当的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内容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证据出示和法庭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1月9日,经原告同事梁某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常婧现金柒万元整(¥70000)借款人:段理,2015.11.9”。还款期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为凭,双方当事人对欠条内容均无异议,对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违反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后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段理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婧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27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原告常婧负担214元,被告段理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