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桂霞与贾宗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桂霞,贾宗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33号申请人褚桂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贾宗医,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住南召县。申请人褚桂霞与被执行人贾宗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