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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桂芹、高婷婷等与暴晶、周广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芹,高婷婷,高金鹏,王桂芝,暴晶,周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芹,女,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高婷婷,女,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高金鹏,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芝(与马桂芹系婆媳关系,与高婷婷、高金鹏系母女、母子关系),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暴晶,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周广亮,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芹、高婷婷、高金鹏、王桂芝与被执行人暴晶、周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暴晶与申请执行人马桂芹、高婷婷、高金鹏、王桂芝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同意被执行人暴晶从2017年4月10日前给20000元,2017年8月10日前给20000元,2017年12月10日前给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月份开始每月给5000元,直至给清为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