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全同与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同,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水宽,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建忠,刘芮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385号之一原告张全同,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宜阳县莲庄乡四岭村。法定代表人于水宽。被告于水宽,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北段邙山驾校北50米。法定代表人郭丽。被告陈建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芮鸽,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同诉被告洛阳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水宽、洛阳徐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建忠和刘芮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张全同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审 判 员 余 婧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