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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卫现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卫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84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馆陶孟庄村。法定代表人:任英强。被申请人:卫现坤,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平乡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8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84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