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卫现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卫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84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馆陶孟庄村。法定代表人:任英强。被申请人:卫现坤,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平乡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8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84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