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丙美、梁伟、梁莉与连云港市繁富水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丙美,梁伟,梁莉,连云港市繁富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财保40号申请人:李丙美,女,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梁伟,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梁莉,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繁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欢墩驻地。法定代表人:孟凡富,经理。申请人李丙美、梁伟、梁莉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繁富水泥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繁富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损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