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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卫玲、黄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玲,黄龙,蒋攀攀,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卫玲,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黄龙,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蒋攀攀,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郑涛,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陈卫玲与被执行人黄龙、蒋攀攀、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卫玲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徐 周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