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国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明,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社旗县晋庄镇后曹村黄赵开“小天使”幼儿园,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7年4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赵国明驾驶豫R×××××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送社旗县晋庄镇后曹村黄赵其家中开设的“小天使”幼儿园上学的学生放学回家,行驶至该镇前曹村曹北路段时,因涉嫌超员被“现代消费导报”记者举报。经核查,豫R×××××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8人,实载36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国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国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赵国明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录像光盘,证人朱百民、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国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国明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国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