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玉喜与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喜,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682号原告:周玉喜,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颜斌,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周玉喜与被告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周玉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玉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青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