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梁波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刑初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波,曾用名梁洪嘉,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公安分局抓获,次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波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梁波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何某为好友后,冒充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骗取何某信任,并在何某告知其正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后,表示自己能利用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帮助何某“走后门”成功进行离婚诉讼。随后梁波分别两次以聘请律师和给法院领导送礼请吃等理由,骗取何某3300元现金用于自己挥霍,并向何某索要200元油费。在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对何某行骗的过程中,梁波谎称自己单身愿与何某处男女朋友,多次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同时查明,被告人梁波长期在网络上冒充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并以制服照片作为网络聊天工具的头像,骗取女性信任后发生性关系和索要财物。从2014年开始,在网络上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以帮忙办理执照和帮忙打点关系等理由对卿红丽、蒲某、刘某、徐某等人行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波的意见是:我确实是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来骗取被害人何某,其余被害人都是告知她们我在派出所上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梁波对被害人何某进行了退赔。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波不是本院的工作人员。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何某辨认出梁波就是冒充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骗取其钱财的人。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她和老公闹矛盾,在网上认识了梁波,还和梁波耍了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梁波给她说其是哪个地方法院的法官,经常说自己要忙着开庭,还说自己和人合伙在深圳开了一个家具公司。她后来和梁波发生矛盾就分开了,后来只见过梁波两次,一次在李渡街上看到梁波开一个红色小车带一个女的,还有一次在看到梁波开个越野车带个女的。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梁波是嘉陵区的人,不是嘉陵区法院的人,不知道梁波在干什么工作。2016年9月梁波带了个女娃儿来找他写诉状,他收了200元钱。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梁波的女朋友,她和梁波是两个月前通过陌陌认识的,大约半个月前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她们一直同居在一起。梁波说他父母只有他一个儿子,至今单身,没有结婚。7、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李渡街上时,梁波经常喊他出去喝酒,每次都带一个或者几个女人,吃饭时梁波就给那些女的说其在法院上班,其实梁波平时游手好闲到处吹牛说自己是法院的,自己很多亲戚都在政府部门上班,都是当官的,后来他就听说梁波经常骗女人钱。2016年9月23日晚上,梁波又叫他出去喝酒,他去了就看到是梁波和何某两个人,他认识何某,他就给何某发消息说梁波是骗子叫何某注意点,何某说她已经被梁波骗了三千多元钱,梁波还在找她要钱。过了三四天,梁波打电话问他为什么要给何某说其是骗子,那之后他和梁波就没有联系了。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梁波的父亲,这两年梁波有时候会带女娃儿到家里来,梁波从来不主动介绍,他也没有主动问过。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她和卿红丽是同事也是朋友,2014年梁波来找卿红丽要钱还是她帮忙报的警。卿红丽当时给她说过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人可以帮忙办证件,那人是法院上班的。后来有天卿红丽就给她说那人不是法院上班的,那个人还跑到她们厂门口来找卿红丽,她就叫了几个同事一起去,她听到那个男的说自己帮卿红丽办事请客吃饭花了2000元,必须给钱,卿红丽说没有钱梁波就叫写欠条,卿红丽不愿意梁波就拉住卿红丽不准走,她就报了警。10、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0几号一个叫“永恒”的人在微信上加她,其资料里写的律师,她就讲起自己前段时间办理离婚,法院没有同意,聊了两天,其就说其是嘉陵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她办离婚,还说其是单身,等她离婚了之后叫她跟其耍朋友。9月18日她们见了面,她知道了其叫梁波,当天梁波带她到李渡耍,回南充的路上梁波把车停在路边,叫她跟其发生关系,当天外面很黑又没有人,她在很害怕的情况下和梁波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梁波说可以帮她走后门办离婚官司,就带她到汉塘找人给她写了一份诉状,还威胁她说不找其办离婚的事其可以让她永远都办不成这个事情,之后其把车开到一个偏僻路段和她发生了关系,还叫她给了其1600元律师费。9月20日晚上梁波又叫她出去开房发生了关系,后来其找她要了200元油费。到了9月23日上午梁波说判决书下来了,到了中午其又说走后门的事被领导发现了,其送了1000块钱给领导,还请领导吃饭买烟一共花了1500元,她就又拿了1500元给梁波,当晚其又和她发生了关系。后来梁波和她在李渡接了梁波一个朋友袁某,她和袁某也加了微信,她就给袁某讲了梁波的事,袁某告诉她说梁波是骗人的,梁波是新场乡的无业人员,专门到处骗人。梁波说帮她办理离婚时很明确的告诉她其是嘉陵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她离婚的事其很轻松就可以帮她办好。1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她在手机上做微商,有个人加她好友,她加了后看到其头像是一个穿制服的照片,然后其就给她说自己叫王永,是南充这边哪个法院的。几天之后其叫她去其新场开的养鸡场,路上她说想在李渡开洗脚城,其就说自己在法院上班,派出所的关系很到位,只要其一句话,到处都要买其的账。后来她们晚上一起喝酒,在吃饭过程中知道“王永”真名叫梁波,梁波喝醉了,把车开到沟沟头,还来摸她的手,她就走了。1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上半年,她在洗脚城工作时梁波通过微信加了她的好友,梁波当时用了一张制服照片作头像,加了好友之后梁波告诉她说自己是嘉陵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聊了几天以后梁波带她到嘉陵区,把车停在一条公路边,在车上和她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在梁波家二楼其又和她发生了关系。当晚她就从梁波家离开了。她包里有两百元钱不见了,估计是梁波拿走了。13、被害人卿红丽的陈述,证实2014年梁波在QQ上加她为好友,梁波的头像是一个穿制服的照片,聊天过程中梁波说自己是嘉陵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家里开的家私厂,各方面关系都很广。她托梁波帮办个营业执照,梁波说没问题,花几千块钱就能办下来,她当时表示了同意,但她多了个心眼,后来叫她一个朋友去嘉陵法院问,结果得知并没有这个人,她就给梁波打电话说不需要其帮忙,梁波就说已经办好了,请客吃饭花了2000元,如果不帮忙了也要把2000元钱给其。当晚梁波跑到她厂子门口来找她要钱,她们争吵后她同事陈小姣报了警。14、被害人蒲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梁波在微信上加她为好友,梁波的头像是一个穿制服的照片。聊天过程中梁波就说自己是嘉陵区法院上班的,还邀请她去其家耍。她自己在派出所煮饭,对公安和法院的人还是比较有好感,也比较信任,觉得梁波不可能做什么坏事,后来有个周末,她就去梁波家耍。到晚上梁波就说现在没车也没船了,强行留她在其家里,当晚她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到半夜她老公找她,梁波不要她走,说要送她回金凤也可以,叫她老公准备1000块钱,后来她就不敢说回家的事了。第二天她自己离开的,回家了梁波还打电话给她老公要1000块路费,但是没有给。15、被告人梁波的供述,证实2002年至2005年在李渡派出所和交警一大队做过协警,2016年8、9月份在网上认识何某,其正在诉讼离婚,想让判决早点下来,他就说自己是嘉陵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其办离婚,过了几天他开车搭何某到李渡法庭找邱某律师帮其写了诉状,回去的路上他提出和何某耍朋友,之后他们在车上发生了关系。过了几天他说找了个律师向何某要了1600元钱,过了几天钱用完了,他以打点关系为由又向何某要了1500元,当晚他们在家宾馆里又发生了关系。期间他还找何某要了200元加油。又过了一个星期,他带起何某在李渡碰到他战友袁某,后来袁某打电话叫他把钱还给何某,何某也找他还钱,他就把何某微信删了。他觉得说自己是嘉陵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的话,显得自己有能力,有关系,可以帮别人办事。他对何某讲他是法院的也是为了让何某相信他。2014年他认识汉塘一名叫吴娟的云南女子,并告诉其他是法院的获取了信任,后来发生了关系。2015年上半年,在顺庆足浴城认识了一名刘姓女子,想在李渡开洗脚房,他说自己是法院的可以帮忙,后来在他家和该女子发生了关系。2015年下半年通过微信认识了金凤派出所煮饭的一个女的,他说自己是嘉陵法院的工作人员取得了其的信任,后来在他家发生了关系。2016年5月他认识一名推销商品的女子,他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其信任后,把其接到新场耍,当天他喝醉了酒,出了车祸,后来没有再和其联系。2016年10月我认识做房产中介的陈某1,在东观刚准备发生关系时,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2014年9月,他在网上认识了卿红丽,他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取得了信任后,卿红丽叫他帮其一个亲戚户口从农村改为城镇,后来他向卿红丽要700元钱,说是帮其请客吃饭花的,他们为此发生了纠纷,派出所还出了警。他一般都是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那些女的,没有特定的对象,有愿意加他好友的他就跟其聊天,过程中他就说自己是嘉陵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以获得信任。16、收条,证实被告人梁波对被害人何某进行了退赔。17、挡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梁波于2016年11月1日被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18、梁波户籍证明,证实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波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波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波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梁波提出“其余被害人都是告知她们我在派出所上班。”的该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波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祥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樊李佳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