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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自新与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等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新,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富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623号申请人:杨自新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雨被申请人:姜春雨被申请人:富杰申请人杨自新与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富杰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富杰名下价值505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自新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鲁NMV2**号小型轿车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富杰名下价值50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庆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