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权林与被执行人贺小东、孙伟、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林,贺小东,孙伟,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权林,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贺小东,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孙伟,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叶鹏(枼鹏),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权林与被执行人贺小东、孙伟、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小东、孙伟、叶鹏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孙权林偿还借款本息8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1100元。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孙伟给孙权林偿还了借款30000元。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叶鹏给孙权林偿还了借款50000元,缴纳了执行费1100元。2017年3月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叶鹏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中的存款80000元,2017年4月19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叶鹏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中存款80000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孙权林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执行,本案再无执行内容,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子洲民初第00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