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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民初第24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92年11月29日生,无业,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水林,德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生,住德安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共同在深圳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年原告怀孕后双方在德安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婚后被告喜欢网上赌球且不知悔改,对自己和女儿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原告曾于2016年7月15日诉至德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辩称,同意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随其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被告李某1于2011年下半年在深圳务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年××月××德安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2。婚后因被告喜欢网上赌球,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6年7月15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6)赣0426民初第5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26日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被告提交的答辩状,(2016)赣0426民初第597号民事判决书附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双方因被告网上赌球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出现矛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和好,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女李某2随原告生活由其抚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李某2随原告生活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双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婚生女李某2随原告杨某生活并由其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1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