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苏东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苏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711号之一原告: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53829601W。法定代表人:官其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苏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如东县曹埠镇埠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43102788D。法定代表人:施亚云,职务不详。原告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苏东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1元,由原告南通市通亿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