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兆海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抄梁山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兆海,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抄梁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兆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抄梁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合,任村主任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兆海因与被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抄梁山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赖兆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