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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世锋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政府卡子湾管委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22号原告∶王世锋,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金之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胡亚洪,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枝昕,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肖永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玉芳,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司法所所长,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王世锋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锋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世锋已预交),由原告王世锋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世锋。审 判 长  刘瑞东审 判 员  王海亮人民陪审员  王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