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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85号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29734M,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120号综合楼第6层(1-1轴-2-22轴)。负责人:杜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侨,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