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财保14号之一申请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许某,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吉0722财保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某在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19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