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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玉凤与宋吉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凤,宋吉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85号原告杨玉凤,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沂源县。被告宋吉义,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孙吉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洋,男,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凤与被告宋吉义、安盛天平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凤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协议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玉凤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