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赵全英、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英,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英,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魏辉,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4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辉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魏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辉在济源市愚公名居1号楼1003室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辉所有的位于济源市愚公名居1号楼1003室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魏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