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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17号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611栋8楼。法定代表人:许松坤。委托代理人:张福林,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志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了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