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宗立、陈林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宗立,陈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陆宗立,男,1949年4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林香,女,1947年6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11日台州法院(2016)浙1023民初221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林香归还陆宗立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林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