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墺,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07年7月3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3月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墺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51弄1单元楼道内用抛货方式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2、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墺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31号2单元楼道内用抛货方式将一小包0.3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扣押。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朱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墺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检定证书,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微信具体身份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墺曾因赌博、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墺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朱墺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