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香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香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176号原告: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911房(仅限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59152743-6。法定代表人:纪传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平,系广东富林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B1101-1103、B1105-1113、B1115-1122、B1201-1203、B1205-1213、B1215-1217,注册号:440301102795076。法定代表人:余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贤、岑英健,分别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蔡香美,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果园公司)、蔡香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诉讼中,因两被告涉及另案纠纷,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依法中止诉讼,后中止情形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平、被告百果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贤、岑英健、被告蔡香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被告蔡香美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但调解未果,相关审限已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88525.2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百果园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4月22日改为现名。被告蔡香美取得佛山市南海区三山军区副食品生产基地三号地的使用权后建设厂房出租给被告百果园公司和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仓库使用。原告2013年12月25日与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物流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视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为在广州市内、珠三角总仓的配送及仓储的物流服务商,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原告广州区域运输配送服务及原告北京驻广州分仓仓储服务;原告仓库的货物由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向保险公司进行全额投保;从原告货物存放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开始,至原告要求到货目的地货物卸离车板签收为止产生的货损货差等一切损失以及因货损货差给原告带来的其他损失(无论该货物原告是否已投保险)全部由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并按原告出厂价赔偿;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仓库配有完善及符合国家消防设施,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应保证库区的安全,做好防盗、防火工作,确保消防等设施的完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如因上述工作不符合标准而造成原告损失由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2014年8月9日,被告百果园公司租用的被告蔡香美位于广东省军区副食品生产基地内的三山配送中心仓库东南部二楼发生火灾,延烧至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租用的被告蔡香美仓库并烧毁原告价值488525.21元的货物。原告认为,被告百果园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延烧至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仓库造成原告货物被烧毁,被告百果园公司依法应予赔偿;被告蔡香美仓库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交付被告百果园公司使用,致使被告百果园公司发生的火灾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百果园公司辩称:一、起火原因未查清,无证据证明火灾事故是百果园公司的原因引起的,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火灾是百果园公司造成的。1、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下称“南海消防大队”)作出的《关于的复函》(下称“《复函》”)没有认定原告为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也没有认定火灾是百果园公司的原因引起的。《复函》中记载的起火原因为“可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飞来外火、雷击、自燃,不排除仓库内部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和施工工人在切割锌铁开窗的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起火原因,是指引燃起火物的直接、唯一的原因;消防机构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因此,南海消防大队虽在《复函》中载明了可排除的起火原因,列明两项不可排除的起火原因,但实际上本案的起火原因无法查清,该两项不可排除的起火原因实际系假定的起火原因。《复函》亦不是《火灾事故认定书》。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由于本案的起火原因一直未能查明,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并无对本案火灾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事实清楚,运用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认定”。南海消防大队如果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话,须将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筛选留下唯一一个,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取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验证,确定唯一的起火原因,但南海消防大队至今未出具明确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因此,《复函》的实质内容是:本案起火事实不清楚、起火原因无法查清。2、本案无物证,无直接证据证明如何起火,其他证据仅有南海消防大队出具的《勘验笔录》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系言词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证明内容不确定,不能证明起火原因。公安机关共调查17人所作的33份调查笔录(间接言词证据)、被调查的对象无人陈述由其本人亲眼看见起火点在何处,或亲眼见证如何起火,部分被调查人员提出的怀疑起火原因亦只停留在事后的推测、怀疑层面,无其他证据证实,证据无直接证明力,证明内容不确定。无高度、概然的证据,因此也不能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为由推定起火原因。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起火原因。综上,本案起火事实不清,起火原因无法查清,原告不能以假定的起火原因就此认定火灾事故是百果园公司的原因引起的。二、百果园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百果园公司亦是本次火灾中的受害者,对原告的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告向百果园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百果园公司为侵权人且百果园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但本案中,火灾发生的原因尚不明确,百果园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百果园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百果园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原告不能就此向百果园公司追偿。而实质上,百果园公司是本次火灾的受害者,原告损失惨重,亦已向蔡香美、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黄煜明提起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三、从火灾事故发生的起因和经过来看,应由蔡香美和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发生火灾事故的涉案仓库在建造前,房东蔡香美未依法办理建房审批、登记等手续,该物流仓库属于违法建筑。同时,该物流仓库没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更没有办理房屋的消防设计进行报验或审批手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询问、讯问了多名目击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多人同时反映救火时消防栓无水喷出,这使得火势更加不可控制,迅速蔓延至整个物流仓库。涉案仓库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等安全设施,有关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的责任应由蔡香美承担。2、根据百果园公司与蔡香美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租赁期内蔡香美应保证厂房及设施使用安全,有关厂房和设施的维修责任应由蔡香美负责进行整改。因此,蔡香美负有出租方的管理和维修责任,火灾的发生与其有密切关联性。3、广州正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正腾公司”)于2013年6月1日与蔡香美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正腾公司租用蔡香美的仓库用于物流用途,未经蔡香美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转租给第三方。但是,正腾公司却未经蔡香美的许可,把租用的仓库分别转租给了包括原告在内的13家企业,而且正腾公司连同这13家企业实际上改变了物流仓库的用途,多用于存放纸品、日化品等易燃物品(纸品属于“丙类”易燃品),导致涉案仓库的使用用途比原来的使用用途更具危险性,更具火灾发生的风险;涉案仓库在消防设施配置上、在消防管理措施落实上都比原来更具难度,更具复杂性。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仓库,正腾公司及这13家企业存放的纸品、日化品使得火势更加不可控制。由此可见,正腾公司的转租行为及允许其租户存放易燃物品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危险性,应当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再者,原告与正腾公司签订的《物流合作协议书》约定,正腾公司应当做好防火工作,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正腾公司负责,而正腾公司的转租及改变仓库用途的行为表明其并没有做好防火工作,具有过错,应当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要求百果园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88525.21元的责任应由正腾公司承担。原告诉请赔偿其货物损失488525.21元,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提供的损失情况并无任何进仓单、出仓单、现场残骸勘查记录予以印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数额。另,《公估报告书》系根据原告提供的数据和书面材料作出,主观性较大,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退一步讲,《公估报告书》的定损金额为415493.22元,与原告的报损金额不一致,原告也应以定损金额为准。原告索赔的货物损失金额,已全部由正腾公司代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正腾公司已收取全部保险赔偿金,正腾公司应将对应原告货物价值部分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百果园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对百果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蔡香美辩称:一、蔡香美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无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理由:起火点在百果园租赁的仓库,蔡香美是按照与百果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百果园的图纸进行施工,仓库内部的装修(水、电、消防系统)均由百果园公司自行负责,根据南海消防大队的复函中载明的两个原因,均与蔡香美无关。蔡香美与原告的损失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与火灾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未经合法程序,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核定,原告的主张单凭公估报告书不具有证明损失的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蔡香美取得了佛山市南海区三山军区副食品生产基地三号地的使用权。2013年5月25日,蔡香美与百果园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蔡香美按照百果园公司提供的平面布置图、1.4米高站台地面结构图建设9392平方米的一层钢结构厂房、厂房顶面为泡沫彩钢瓦;蔡香美提供300千瓦的外线及主电箱、漏电开关、空气开关各一个安装至厂区主电房;合同租赁期自2013年6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自蔡香美完成厂房土建建设并经百果园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租赁期。2013年5月29日,蔡香美与正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蔡香美将上述厂房中的4266平方米出租给正腾公司使用。正腾公司租用上述部分厂房后,分租给他人使用。其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租用了其中的700平方米作仓库之用,仓库内存放了原告的货物。本院受理广州市泽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丝黎迪贸易有限公司诉百果园公司、蔡香美、王陆生、廖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作出(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百果园公司的工程设计部总监程青找到梁富希,要求在仓库外墙增加通风口。梁富希为此找到王陆生,王陆生承接了上述工程。其后,王陆生及其侄子廖明明在百果园公司仓库进行切割通风口的工程施工。2014年8月9日上午,王陆生与廖明明在仓库二楼施工。同日上午11时许,百果园仓库东南部二楼起火。火灾波及正腾公司租用部分,烧毁整个仓库建筑及仓库内的货物一批,烧毁粤A×××××号牌小汽车等车辆6辆,并造成一人死亡。2014年10月15日,南海消防大队出具《关于的复函》,认为起火原因为“可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外来飞火、雷击、自然,不排除仓库内部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和施工工人在切割锌铁开窗的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起火仓库未经过消防验收。王陆生、廖明明不具备焊工资质,事发后两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释放。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传唤了多名涉案人员及在场群众,各人对事故陈述如下:程青(百果园公司工程设计部总监):2014年7月底,由于我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一个配送中心因台风被掀掉房顶,考虑到是配送中心可能缺少通风口造成被掀顶,于是在位于南海区××街道××军区农场内的配送中心外墙考虑增加通风口。在2014年8月初,我就与梁富希、包小杰商量,三人到过配送中心现场,就开通风口的位置等问题交换意见,最后由梁富希负责请人在配送中心外墙开通风口。工钱当时没有商讨由何人支付,如果有困难,我公司可以考虑支付。施工的具体事情要问包小杰,他是配合增加通风口工作的。另外,配送中心的外墙是一层铁皮,顶层是铁皮加泡沫。梁富希:我为蔡香美承建三山军区内仓库及工业园,建好后由蔡香美租给百果园仓库和正腾公司。2013年7月初,程总(程青)提出在仓库的配送中心外墙增加通风口。程总多次找蔡香美商量此事,蔡香美多次拒绝。经沟通后,蔡香美答应了程总的要求。之后程总打电话给我咨询开通风口的位置,还否定我开百叶窗的意见。一周后,程总就来到了仓库,叫我介绍人来开通风口,我就电话叫来了一个姓王的工人(王陆生),并将他介绍给程总。程总就带着那名工人在仓库告知其如何开通风口,并对该工人说搞好后跟百果园公司收钱。之后,程总就到了我的办公室和我一起饮茶,期间他又叫来包经理,并对包经理说要在二楼开通风口,让包经理搬开一些物品配合开通风口的工作。另外,百果园仓库与正腾物流仓库是一间大的仓库用泡沫夹层板隔开两半,双方各用一半。王陆生:今年(2014年)7月上午9时许,我接到梁富希的电话,电话里就问我有没有活干,我说没有。当时他就跟我讲三山省军区百果园的老板要开几个通风口问我干不干,如果干的话就马上到三山来。当时我就答应,于是我就马上骑摩托车去到梁富希在三山军区里面的办公室,随后在办公室里面梁富希就介绍了百果园的程总给我认识。之后我、梁富希和程总就过去百果园的仓库,程总就告诉我靠西面的(即靠近梁富希办公室)就在离顶棚对下30厘米处,开一条30厘米宽一排过的通风口,在仓库的东面(即靠近员工宿舍处)离顶棚20厘米开一条20厘米宽一排的通风口。程总跟我讲完要求后,我说可以搞。当时我们并没有具体谈价钱,程总当面就跟我讲多少工多少钱叫我就开一张单过去百果园办公室拿钱就可以了。随后由于连续几天很热,我就没有过去开工。到了8月5日,我和我的侄子廖明明就带上焊机、小切割机、小打磨机、打螺丝的手枪转、一个排插和电缆等工具搬到百果园。当时我还进去百果园办公室领导打了声招呼,然后我们就开始施工了。我侄子廖明明什么都不懂的,他只负责帮我扶扶梯拿一下工具。我当时用梯子爬上去后先弹好线后,然后在仓库外面直接用切割机就切好了,当日我们还将设备搬到仓库的东面。8月8日早上,由于仓库的东面很晒,我们就跑到仓库的里面切割,由于仓库里面已经有二层,二层上面还有货架,因此我们不用搭梯子也能到顶棚,我们弹好线后,8号当天通风口已经切割好了,到了8月9日早上7时许,我们就开始对通风口打螺丝固定,到了10时许我们已经打了两个口了,剩下的窗口下午才打。于是我们就到仓库的店面休息了。到了11时许,我们就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我就看到二楼办公室的地面已经着火了,烟已经很大了。我就用灭火器就扑灭地上的火。当时我就觉得手上很疼,原来地板上仓库的棚顶已经烧通顶,那些泡沫烧着了滴到我的身上。由于火势越来越大,我就往外跑了。之后消防队和警察就来到。廖明明:那天早上七点二十分左右我和王陆生就去到百果园仓库继续工作,也是开那通风口的工作,当天工作的工具由电动手磨机、电焊机、手枪转、借机、剪刀等工具。当天我们是在仓库的后面,也就是靠近宿舍的地方工作的。在八日那天,我们在工作中已经发现这仓库墙壁上有空调架,阻碍我们施工,到九日那天一开工我们就再看了那里的情况,确实有空调架阻碍我们工作,放脚架时很麻烦,不敢放,移动时也不好移动,我就向王陆生提议不要界了,王陆生就说刚来的时候那老板说一定要界,在外面界不了就到里面界,后我就听他的,与他一齐入内界星瓦片。因仓库内我们施工的地方是架有楼阁,我们用梯子就可以爬上去,于是我们就拿了梯子入内,由我在仓库连接电线,从离我们工作十来米远的一插座处连接了电源,当时我是将电线上的两脚插头插在插座上,我还记得那插座处放有一台饮水机,后我利用仓库内的铁货架,王陆生利用梯子,我们先爬上去在墙壁弹了条线,这是我们要界的地方,弹条线界起来就直一点,后王陆生就在梯子上持手磨机界星瓦片,我就在下面做接应,主要是帮助他移动梯子,递下剪刀等。这地方要求我们切割到48米长,8日那天我们已切割了有十多米,故切割到九时三十分左右就已经切割完毕,后王陆生将手磨机给了我,我就将手磨机与其他工具放在一起,当时手磨机已关了。跟着我将手枪钻给王陆生用来拆星瓦片上那些原本用来固定的螺丝,而我就在下面做扶梯子,王陆生拆下来的星瓦片并没有递给我放的,而是往下丢就可以。一直到十时三十分左右,因为天气太热了,星瓦片吸收太阳耐热能后变得很烫手,不戴手套的话根本触摸不了,后我们就收工没干了,在那工作了那么多天,我们基本上天天都是干到这个时候就休息。我们现在楼阁上休息了约10分钟,当时楼阁上就只有我和王陆生两人,没其他人在,而在施工的过程中也是没有人来看管我们的,偶尔间有人上来阁楼也是拿点东西就走了,根本没看我们。休息后,我俩就到阁楼下第三个卷闸门(从宿舍往仓库方向数)去找烂水果食,这是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见到的情况,仓库每天都是将烂水果放在那里,平时也有很多人过去拿来食的,而仓库内有工人用叉车将一箱一箱的水果从仓库拉上外面的汽车。我和王陆生找了几个水果后就到了第一个卷闸门处放纸巾的地方食。休息了约三十分钟,也就是十一点多一点点的时候,我听到仓库有人喊救火,跟着看见很多人往仓库的阁楼上面跑。我听后和王陆生就连忙跑去离我们所在位置十来米远的第三个闸门处,这里有楼梯通往阁楼,据我们知,这是唯一通往阁楼的楼梯,我们工作后就是从这梯子下来的。我和王陆生跑到楼梯处时也跟着往上跑,跑了二三步就听到有人喊拿灭火器、拿灭火器,我听了就问身侧往上跑的人何处有灭火器,那人没回答我,转身往仓库的另一端跑去。同时,还有二三个人跟着跑过去,我估计他们是去拿灭火器,就跟着跑过去,跑了最少有50米到了仓库的最后端,发现墙脚放有两个灭火器,我就拿起来跑回阁楼。当我跑上阁楼,发现距离楼梯三十米远的地方在冒烟,很多地方都在冒烟,但看不见有明火,站在通道上可以看到,其他地方就因有货架挡住看不到,这些货架比人还高。我拉开一个灭火器的保险后想冲过去灭火,但给王陆生抢过去使用,我再拉开另一个灭火器的保险,跟着就不知给何人抢过去灭火了,跟着我看见有人拿灭火器过来放在楼梯口处,我过去拿了一个,拉开保险后想去灭火,但同样不知给何人拿过去使用了。我手上没灭火器,就到处看了一下,见有十多人在救火,有的持灭火器喷,有的正在接消防栓但没水出,阁楼上不少于十处起火,里面到处是很大的烟,后我就往阁楼下跑了,其他人也陆续下来。火势相当大,十多分钟就见整个仓库都起火了,隔壁的一个工厂也被烧着了,这工厂是干什么的就不知道。就在此时,救火车、警察先后到场救火,我看了一下后有治安人员劝止无关人员逗留,我就一个人走了。魏铁柱(百果园公司配送中心副总监):我们租用仓库时里面是没有架设电线的,电源只是拉至仓库外的配电房,后我公司工程部负责安装仓库内的电线,工程部是由程青负责,如何架设电线就不清楚。屋顶的隔热层有泡沫。赵剑锋:我看到仓库顶部靠近纸巾仓库的位置的隔热棉着火冒烟了。火势蔓延速度非常快,不到一分钟,火势已经蔓延到了仓库的另一边去了。诉讼中,原告、被告百果园公司、蔡香美对(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另查1,正腾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500万元。火灾后,平安保险公司委托泛华公司就损失进行公估。泛华公司经勘查后作出了公估报告书,其中就原告的损失部分核定为415493.22元,具体表述如下:“根据被保险人第一次提供该客户的库存明细,后客户提供出险当天的库存表,通过对同品牌、同型号的货物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在库存数量上有差异,具体差异原因及差异相关资料被保险人没有提供,我司暂按照库存数量较少的给予核损,而对于客户所提供给被保险人退货部分和北京仓货物不在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库存明细内,在后续中被保险人也没有提供退货货物相关资料,目前此项暂不给予核损,通过查阅被保险人提供该客户6月27日、7月29日的盘点表,从盘点表上可以看到货物名称与被保险人所报损的货物名称基本一致,从被保险人提供的6月运费、仓租费用汇总及明细、打款记录上也可以看出货物名称与被保险人所报损的货物名称基本一致,我司现场清点时也能看到该客户货物被稍后的残骸,且被保险人仓库内的监控画面上也能看到该客户的货物,因此我司认为被保险人所报损的该客户的货物存在仓库内。由于这些货物(抽纸、手帕纸、卷纸等)被烧后发生腐烂、变形、开裂现象,我司认为再无回收利用价值,因此此项损失率计100%。通过被保险人提供的货物发送单价格证明及我司对同品牌、同型号的货物市场了解,被保险人所报损的单价均比市场价格偏低,因此我司认为被保险人所报损的单价是比较合理的,单价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发货单及货物销售发票上的价格给予核损(由于被保险人与客户之间所签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对货物受损说明,当货物在被保险人仓库内发生受损时,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要求全价赔付给客户,因此我司认为核损单价时应包含税)。”另查2,百果园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认定百果园公司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80%,蔡香美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20%,判决百果园公司赔偿3098626.98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百果园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广东省高院调解,百果园公司与广州市泽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丝黎迪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百果园公司赔偿本金、利息及应负担的诉讼费共计3193402元予广州市泽荔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院据此作出(2017)粤再1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案涉仓库起火,原告财产受损。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火灾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及原告的损失多少。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关于事故责任问题。首先,火灾的起火点在百果园公司仓库,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原告行为存在过错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次,根据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的认定,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有两点,即“仓库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和“施工工人在切割锌铁开窗的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关于“仓库内部电气线路故障”的问题,根据百果园公司与蔡香美签订的《租赁合同》,蔡香美负责“提供300千瓦的外线及主电箱、漏电开关、空气开关各一个安装至厂区主电房”,而根据百果园公司配送公司副总监魏铁柱陈述,仓库内的电线均由百果园公司负责,由于起火地点在仓库内部,该部分的电线并非由蔡香美安装,如果火灾系因“仓库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该责任应由百果园公司承担。至于“施工工人在切割锌铁开窗的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的问题,根据程青、梁富希和王陆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百果园公司因为仓库通风需要由其工程设计部总监程青找到梁富希,梁富希介绍王陆生给程青认识,王陆生经与程青商议后从百果园公司处承揽了开通风口的工程,并由百果园公司直接与王陆生结算,工程由王陆生、廖明明实际施工。由此分析,百果园公司与王陆生之间存在承揽关系。由于本案无法认定火灾是由王陆生、廖明明的施工行为引起,故本院不能直接认定王陆生、廖明明在案涉火灾的过错。但就百果园公司的责任而言,假若“施工工人在切割锌铁开窗的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则百果园公司作为定作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表现为错误选任了没有焊工资质的王陆生作为承揽人,也未对该工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因此,如果王陆生、廖明明的行为存在过错,则以百果园公司的过错程度,其也应与王陆生、廖明明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百果园公司承担责任,不要求王陆生和廖明明承担责任,对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言,百果园公司及王陆生、廖明明的侵权责任是一体的,因此,无论本案火灾是因为“仓库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还是因为“施工工人在切割锌铁开窗的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引起,百果园公司均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最后,原告蔡香美是起火仓库的业主,该仓库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客观上不能排除建筑未达到消防标准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该仓库存在消防隐患。根据合同约定,起火的仓库顶部使用泡沫彩钢瓦,而仓库的施工人梁富希表示正腾公司与百果园公司的仓库之间使用泡沫隔层板相隔,无论泡沫彩钢瓦还是泡沫夹板的燃点都较低,提高了火灾发生的风险,故蔡香美在建设仓库时于房顶和中部使用了泡沫与起火原因及火势的蔓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从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关于救火过程的陈述,案涉仓库于火灾发生后,消防管道未能通水,间接反映蔡香美将案涉未经消防验收的建筑物出租出去,该建筑物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与火灾导致的损失扩大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蔡香美应负事故的部分责任。结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被告百果园公司错在较大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被告蔡香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0%。二、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根据泛华公司的公估报告,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勘查发现“被保险人所报损的货物名称在现场基本都能看到”,说明原告的仓库内存放有其诉称的货物。由于现在货物已经全部烧毁,无法以实物清点或者其他形式确切评估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又因为原告受损的仓库为自用,没有第三方的单证佐证仓库内货物的具体数量,故本院只能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电子库存记录及出货单等证据结合泛华公司的公估报告书等材料确定原告的损失。从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来看,原告的订单较多、销售规模较大,可以推断原告的库存也较大,泛华公司作为第三方在现场勘验后作出原告损失为415493.22元的结论,具有客观性,也与原告的销售规模对应,在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确切损失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415493.22元。被告百果园公司承担损失的80%,应赔偿原告332394.58元;被告蔡香美承担损失的20%,应赔偿原告83098.64元。原告请求的损失超出本院核定的,本院予以驳回;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32394.58元予原告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蔡香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3098.64元予原告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飘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43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4.91元,由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35.22元,由被告蔡香美负担733.81元,两被告各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669.0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