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建波、张会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张会芝,宋杏改,张建坤,刘立伟,张建波,张会芝,宋杏改,张建坤,刘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波,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会芝,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住辛集市。申请执行人宋杏改,女,汉族,1945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坤,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刘立伟,男,汉族,住所地住安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01277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刘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刘立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立伟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立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