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炳艮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炳艮,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4行初20号原告唐炳艮,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全州县。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赵泽富,大队长。原告唐炳艮不服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炳艮以其已经与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协商处理清楚,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处理清楚,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炳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炳艮负担。审判长 俞卫平审判员 唐福浩审判员 赵明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