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罗金美与施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美,施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美,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施中华,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罗金美与被执行人施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罗金美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11民初053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