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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与宁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宁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430号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闫朝军,该中心主任。住所地巨鹿县新华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巨鹿县政府办工作人员。被告:宁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址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与宁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元,由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