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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东超与闫飞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超,闫飞,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73号申请人:陈东超,男。被执行人:闫飞,男。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东超与闫飞、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东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闫飞、西峡县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陈东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