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李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3号-101号(万达广场五楼5050号)。主要负责人:齐新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原审原告: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四层416号房。法定代表人:齐新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婷、原审原告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付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16.81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婷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婷是学习人员,非正式员工,不应支付工资差额。李婷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不支付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351.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婷承担。认定事实: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载明:姓名,李婷,起止日期,20160801-20170118,交易日期,20160815,交易金额,2200。交易日期,20160820,交易金额,781.6。交易日期,20160915,交易金额,1991.2。交易日期,20161015,交易金额,2839.9。交易日期,20161120,交易金额,2313.8。…。被告提供工牌载明:单位,BBface万达店,职务,前台主管。20162016年11月22日,被告李婷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7年1月9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25至2016年11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351.7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依据被告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已明确表明了被告的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工资情况、工作岗位,据此,可以证实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为用人单位,被告为劳动者,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原告应给付被告自2016年7月25至2016年11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原、被告双方对工资的构成表述不一,且没有可参照的依据,以现有证据确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2200元+781.6元+1991.2元+2839.9元+2313.8元)÷144×114=8016.81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被告李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16.81元;2.驳回原告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李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关于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提交工牌、银行明细等予以证明,其中工牌载明单位、职务、姓名并加盖上诉人公章,结合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学习人员,非正式员工,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至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婴嘉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