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江西纤雅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俊、张皓股权转让纠纷2017民辖终8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江西纤雅实业有限公司,张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纤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熊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皓,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张俊因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9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已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皓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江西纤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纤雅公司)与上诉人,就投资设立广州市瓷肌定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瓷肌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且双方在《投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而瓷肌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1705房,该址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