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春红、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红,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靳灿标,胡永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47号申请人刘春红,女,汉族,1972年10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菊仙。地址:开封市。被申请人靳灿标,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开封市。被申请人胡永先,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住开封市。申请人刘春红与被申请人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靳灿标、胡永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靳灿标、胡永先的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