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机动摩托车途径衡阳县启明星学校路段时,与欧某某驾驶的湘D199**小车发生相刮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按协议已一次性赔偿欧某某车损费600元。经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液取样,并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4mg/100mg,系醉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受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万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万某某除本案外,无其他犯罪记录,落实社区矫正条件已基本具备,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协议,收条,证人欧某某证言,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提取登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胡兴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