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前来解决案件,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以被执行人私下兑付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某某从失信人员名单中予以屏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2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