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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诉被告杨明秀、郭永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郭童妹委托代理人,杨明秀,郭永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162号原告:郭永辉,男,1968年3月25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永高,男,1970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永平,女,1961年12月28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永慧,女,1966年5月23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永翠,女,1975年5月20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童妹,女,1978年4月17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委托代理人郭永辉,男,与原告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系同胞兄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川能,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露,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明秀,女,1966年5月4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伍鸽子,贵州碧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郭永刚,男,1968年12月1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诉被告杨明秀、郭永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以本案所诉争议的政府划拨留用地尚未实际划拨,存在可变性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郭永辉、郭永高、郭永平、郭永慧、郭永翠、郭童妹承担。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国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