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丰园与龙口天润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园,龙口天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354号原告:刘丰园,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龙,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天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曲延平,任经理。原告刘丰园诉被告龙口天润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丰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天润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丰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丰园撤回对被告龙口天润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丰园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来源:百度“”